3月9日,记者从省不动产登记局了解到,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问题,郑州市政府本月7日正式出台相关意见。根据新规定,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建成,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,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,不再补缴土地价款。
《意见》所处理的对象是,在郑州市内五区、郑东新区、郑州经济开发区、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,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,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。意见对办理此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、土地权属确认、补缴土地价款以及其他问题进行了明确。
《意见》规定了补缴土地价款的标准,开发建设单位在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,不再补缴土地价款;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地产,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;1999年1月1日之后已建成的房地产,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全价全额收取;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地产,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。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年期。补缴土地价款以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。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(含12月31日),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,可按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。购房人自愿缴纳土地价款的,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。
实施细则中提出,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缴款通知书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土地价款,预期不缴的将被列入黑名单,并依法向社会公告,暂停其参与郑州市范围内新增房地产项目资格。
省不动产登记局局长蔡辉说,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,稳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,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,积极化解社会矛盾,郑州市政府出台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和实施细则,值得各地学习借鉴,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,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。
(编辑:徐杰)